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
原告 劉馥昀
被告 高廷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
原告 劉馥昀
被告 高廷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