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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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5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蕭芃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被告肇事之侵權行為地則位於新北市
五股區,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
大隊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考。故依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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