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4號
原告 陳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文忠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