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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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50號

原告 方奕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雪萍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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