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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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01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雪玲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 桃原小 字第 101 號裁定(112.09.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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