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拾伍顆、空碗壹只、竹筒壹支、帳冊壹本、電話聯絡表肆張、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元及抽頭金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拾伍顆、空碗壹只、竹筒壹支、帳冊壹本、電話聯絡表肆張、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元及抽頭金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五行「知情之甲○○」應更正為「共同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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