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文賢┌─────────────────────────────────────┐│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湧吉有限公│花蓮區中小│94年6月15日│52,942元│0000000││││司│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2│湧吉有限公│花蓮區中小│94年6月15日│39,470元│0000000││││司│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3│竹田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4年4月26日│53,670元│0000000││││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004│竹田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4年6月26日│102,810元│0000000││││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005│李詠發有限│台北縣淡水│94年4月5日│64,286元│0000000││││公司│第一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006│偉勤電鍍廠│台灣中小企│94年4月5日│9,86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007│慶笙企業有│國泰世華商│94年7月20日│39,380元│0000000││││限公司蘇野│業銀行股份│││││││麵│有限公司三││││││││重分行│││││├───┼─────┼─────┼──────┼─────┼─────┼──┤│008│寶威實業有│國泰世華商│94年7月31日│25,70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樹分行│││││├───┼─────┼─────┼──────┼─────┼─────┼──┤│009│特振企業有│華南商業銀│94年6月15日│99,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銀│行股份有限│││││││開│公司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