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