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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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97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柳宜進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7月30日│12,200元│AD0000000││││行││││├──┼─────────┼─────────┼───────────┼────────┼────────┤│2│柳宜進│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5月30日│21,299元│AD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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