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金永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0年9月26日│10,000元│0000000││││義分行│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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