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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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 彭俊源 被告 吳明傑 即大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明傑即大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明傑即大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1,29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