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嗣經第十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第十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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