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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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