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台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 徐美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乙○○、丙○○、丁○○、戊○○間請求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請求權不存在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正本中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