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靜琪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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