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40號、101年度聲字第524號、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裁定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依該判例意旨可認,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40號以聲請人所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程序已終結為由,而為駁回原告聲請之裁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24號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之裁定;本院101年訴字第1315號事件認定聲請人起訴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依序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同年9月20日、同年6月13日,分經本院終結在案,有上揭各該裁定、判決存卷為證。而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1年10月27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上開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