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丕因如附表所示6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朝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5.08-97.12.17彰│98.02.28-98年2月底或│98年3月初某日-98.3.1│││化地檢署收案前不詳之│3月初│1│││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度案號│11344號│第2722號│第27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9│99.01.27│99.01.27│├─┼───────┼──────────┼──────────┼──────────┤│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9│99.02.22│99.02.22│├─┴───────┼──────────┼──────────┼──────────┤│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89號(編號1-3已定應│2863號(編號1-3已定應│2863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刑5月)│執行刑5月)│執行刑5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朝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間某日-98年│97年底某日│98年初某日-98年2月間│││12月13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度案號│10726號│8837號│883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04│100.07.05│100.07.05│├─┼───────┼──────────┼──────────┼──────────┤│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01│100.07.05│100.07.05│├─┴───────┼──────────┼──────────┼──────────┤│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46號│第8856號(編號5、6應│第8856號(編號5、6應│││通緝中│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行有期徒刑9月)││││未執行│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