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原告與被告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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