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明光煙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1號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622,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