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3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⑵參佰伍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三點六⑵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