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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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795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債權人 李賜賢 即同禾工程行債務人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賜賢即同禾工程行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