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司字第13號聲請人甲○○即明珊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明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珊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1年1月25日經受中字第09131629910號函為解散公司登記,而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7月
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明珊公司尚有債務未清償,致聲請人無法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最後一次展期為97年11月20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7條第4項之規定,清算人不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清算人業以歷經多次展期,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