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48號
原   告  武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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