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傅天進
被   告  傅洪金羡
被   告  傅天成
被   告  傅天飛
被   告  傅天順
被   告  傅天發
被   告  傅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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