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宋羽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