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和晉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佰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6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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