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文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
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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