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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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1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押)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槍枝、子彈罪,而被告乙○○另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罪,渠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未經許可製造槍枝、重傷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之必要,著均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