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施 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 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唯一董事藍丕澤,雖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惟查相對人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64號選定 吳雨靜 為清算人,並於102年12月23日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足稽。本件核無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