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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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3259號債權人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325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4月30日│49,791元│95年5月2日│N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