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85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四樓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185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4年12月4日起│3.24%│││││95年5月3日止│││││├───────────┼───────────┤95年1月5日││001│1,000,000元│95年5月4日起│3.84%│││││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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