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一號
上訴人乙○○
1號甲○○○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與其母即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晚上,在台北市○○○路○段○○○巷○弄六之一號二樓住處,與乙○○之夫 傅孟斌 商談復合之事,卻演變成要否離婚之糾紛,因傅孟斌不願離婚而起爭執,旋於同日夜間九時許傅孟斌欲離開之際,在該棟大樓一、二樓樓梯間,乙○○與甲○○○二人共同基於剝奪傅孟斌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乙○○以跨坐於傅孟斌背上,甲○○○以按住傅孟斌雙腳之方式,將 傅孟彬 壓在地上,剝奪傅孟斌之行動自由,使之動彈不得,嗣傅孟斌不能離去,乃再度進入上開住處,甲○○○仍基於上開剝奪傅孟斌行動自由之犯意,將屋內門鎖反鎖,稱除非傅孟斌簽字離婚,否則不准離去等語,迄至翌日凌晨一點多,因傅孟斌打電話予其父,其父表示要報警處理,才讓傅孟斌離去等情。因而將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等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各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雖記載上訴人等分別以跨坐傅孟斌背上,及按住傅孟斌雙腳之方式,將傅孟斌壓在地上等情,但對於上訴人等為此項行為之動機為何,目的安在?均未詳加認定明確記載,已不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且對於傅孟斌何以被壓在地上,是否確實動彈不得,不能離去,原審亦未詳加調查,並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尤有理由不備之可議。㈡、傅孟斌既曾遭上訴人等壓在地上,何以再度進入上訴人等住處,原因何在?又傅孟斌再度進入住處時,前去勸和之 黃年略江秀玲 同時在場,則甲○○○縱有將屋內門鎖反鎖之舉,其是否有剝奪傅孟斌行動自由之故意,及傅孟斌當時有無要求開門離去,而甲○○○仍不予開門之情形,凡此攸關犯罪是否成立,原審未切實查明遽行判決,亦屬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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