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三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