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即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均略以:被告甲○○已坦承持槍犯行,復係自動投案,已無羈押必要,且被告甲○○已遭羈押數月之久,諸多瑣事均待其返家處理,請准予交保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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