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
上訴人庚○○追加原告乙○○○
戊○○○甲○○丙○○丁○○己○○壬○○辛○○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 藍建鋒
劉嘉銳 周瑞堂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貳佰玖拾玖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含賠償金部分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回復原狀部分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捌佰玖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伍角,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外,餘均未據繳納(關於回復原狀部分),茲限上訴人及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零壹元伍角,合計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伍角,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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