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