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
偵字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汽車之後擋風玻璃、左前大燈、後煞車燈,足以
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更正聲請書犯罪事實欄
第四行「前後玻璃」為「後擋風玻璃」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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