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及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及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七八號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另因犯脫逃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六0七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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