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乙○○
吳王 換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