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確定判決(九十年度簡上第一九四號),聲請再審,查其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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