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丁○○己○○癸○○寅○○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子○○
壬○○丑○○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被告庚○被告辛○○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