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法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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