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485號
原   告  陳冠勳
被   告  張偉峻
       陳世龍
       黃朝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
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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