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忠毅
陳昀婕
被 告 楊義輝
楊黃春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忠毅
陳昀婕
被 告 楊義輝
楊黃春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