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忠毅
       陳昀婕
被   告  楊義輝
       楊黃春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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