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法定代理人  鄭家銀
訴訟代理人  陳易強
被   告  方如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美麗殿大廈」大廈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號10樓之8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原告自民
國98年7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
同)9,614元(每月418元×23期),經催繳無效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社區
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一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9,614元,及自100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裁判費1000元+登
報費300元=1300元)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登報費係因被告
原住居所之受僱人未轉交而退回所發生,故由被告負擔,併
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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