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 陳政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95年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銀行協商成立後、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以上均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協商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101年全年度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轉帳存簿影本等),若無證明文件,仍應詳細說明該年收入狀況。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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