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 林嘉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繳納裁判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差距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薪資袋、繳款收據、存簿轉帳證明等)、並一併提出100年及101年薪資收入證明。
四、請提出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16,500元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水電費繳款收據、交通費用發票、行動電話費收據、醫療收據等證明。
五、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