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斗小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候靜如 (原名 候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侯梅花 」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候梅花」。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第1項所示之顯
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二、按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
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
院付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民
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判決確
定證明書屬於書記官處分事項,應循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處
理記載錯誤,抗告人遽聲請法院裁定更正確定證明書關於「
侯梅花」之記載,即屬無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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