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7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卓敏隆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上訴人 魏君龍 (兼 魏子俊 之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魏啟庭 (兼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魏君龍兼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包括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魏君龍承受訴訟部分)被上訴人魏君龍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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