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1號上訴人即原告 程茂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繼和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額「1,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00元」,及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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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本件上訴人迄於原審判決時,僅剩請求一個停車位,是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朱名堉